一、首先,保险的本质为损害填补及对价衡平,故保险业者在保险商品设计上,是基于损害类型设计保险给付项目,并参考过去的损害经验,订定保险费率向保户(危险共同体)收取对应保险费,始能维持整个保险制度的健全发展,并发挥商业保险填补社会保险不足的功能。
二、保险商品是依据民众之多元需求而设计相关给付项目并依约提供对应之保障。故民众若想要获得癌症治疗保障,如标靶药物治疗,应购买罹癌即给付之癌症保险或有提供标靶药物治疗保障之相关商品,以获得标靶药物治疗保障,若民众购买之商品为一般住院医疗日额险或癌症住院医疗保险,则依约定主要是获得住院期间之医疗保障,并无法获得不在约定给付范围之标靶药物相关理赔。
三、现行常见的商业健康险包括一般住院医疗、防癌、重大疾(伤)病等多元保障内容以提供民众风险转移:
(一) 一般住院医疗险(含实支实付):保障住院期间之医疗支出(不论病因)一般住院医疗险(含定额给付与实支实付医疗险),以保户因不论疾病或意外而住院所致在住院期间可能产生之医疗费用为保障范围,并对价反应收取保费,故非住院期间之治疗行为与用药等原本就不在商品的保障范围。
(二) 重疾防癌险:现行商品多采确诊罹患重疾或癌症,不须住院即可理赔。早期防癌险因医疗技术尚未发达,故主要提供癌症住院保障,但近年因医疗科技进步,现售防癌险主要提供一次给付保障,只要确诊罹癌,不需住院即可获取大笔保险金,保户可弹性运用填补治疗期间无法工作损失。
另有分次给付保障之商品设计,确诊罹癌后只要确定存活,即提供分次给付的照护保险金(如5年分次给付),保障民众后续恢复期间之生活所需及因应癌症可能复发等情形。
此外针对与时俱进的多元新型癌症疗法与精准医疗(如标靶药物治疗、基因检测、质子治疗等),现行保险业者亦提供保险金或实物给付等多元保险商品供民众选择。
四、就目前癌友因门诊用药之费用负担,以住院为手段,达到请领商业保险之理赔,实已悖离整个医疗险设计之目的,同时也造成健保制度及医疗量能的负担,此诚非保险业者所乐见。
鉴于医疗技术及药品日新月异,国人平均寿命也不断延长,民众宜适时检视自身保障需求,投保适合之保险商品,并依其商品条款进行申请保险理赔;保险业者除提供保单健检服务并依商品条款进行理赔外,近年亦遵循金融友善服务准则,提供癌友相关卫教资讯及暖心关怀服务。
保险业者亦将持续评估开发创新医疗保险商品,并针对医疗险示范条款等相关规范内容进行通盘检视及因应环境变化适时调整,以更符合实务情形与满足民众因应未来多元医疗之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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