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今天发布3点澄清,第一,炒作TDR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秩序,应予究责。第二,TDR属主管机关公告的有价证券范围相当明确,TDR在台湾境内募集、发行与买卖,受国内证交法规范。第三,金管会均会依法诉追不法炒作TDR行为者的刑事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金管会表示,正常投资TDR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但若有炒作TDR或操纵TDR价格行为,将扭曲证券集中市场公平价格机能,损害多数投资大众权益,对市场秩序及交易公平影响甚钜,证交法第155条及第171条已明定炒作或操纵有价证券价格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应负刑事责任。
金管会指出,TDR是外国公司在台发行表彰外国公司股票的凭证,属于前财政部证管会于民国76年9月12日公告的有价证券范围,为证交法第6条规范的有价证券自属明确,因此,TDR在台湾境内募集、发行与买卖,自然受国内证交法规范。
金管会进一步强调,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及保障投资人权益,金管会已建立完整法规及市场监视制度,针对违法炒作TDR者,将依法诉追应负的刑事责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及刑罚明确性原则,为法院历来稳定的见解,也经过近期司法实务判决再次肯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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