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发展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今年5月由立法院三读通过,增订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筑物,应于屋顶设置一定装置容量太阳光电发电设备,后续由经济部与内政部共同研商相关子法规范。
经过近半年协商,内政部与经济部对于再生能源发展条例子法草案达成共识,将以建筑面积1000平方公尺(约300坪)起为门槛,每20平方公尺(约6坪)需装设1瓩光电,相当于300坪要设50瓩容量光电。
经济部官员说明,原则上适用对象不以建物类型划分,而是以面积认定,不过设有3大排除类型,一是特殊建筑物,包含纪念型、宗教型建筑物等,二是日照条件不好,如紧邻高楼大厦造成遮荫或是旁边有山,可能导致发电效益不佳。
三是「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免设」,官员解释,草案保留弹性措施,除了可能有机密考量、须排除的军事建筑,如果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为建筑物用途不适合光电也可以提出,经经济部及内政部确认后同意。
官员补充,经济部与内政部已经达成协商共识,但未来还得看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无意见,再由内政部办理预告程序,并由行政院指定生效日期;至于生效日期规划,需考量新制上路后,产业可能需要缓冲调适时间,目前还待评估。
外界关注,新建建筑符合一定条件须强制装设太阳光电发电设备,是否会因成本提高,反映至售价上。经济部官员表示,的确可能因为增加成本导致售价提高,但政府对于再生能源设有趸购费率的优惠,应可逐步回收成本;另一方面,未来发电卖给台电的收入,也会回到所有权人或是管委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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