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本周预计排审所得税法第17条条文修正草案,财政部针对各立法委员、时代力量党团及台湾民众党党团拟具的11案修法版本进行研议后,今天预先提出书面报告送交财委会。

为减轻租屋族负担,所得税法第17条订定房屋租金支出可采列举扣除,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台湾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所支付租金在新台币12万元限额内可核实扣除,但有申报购屋借款利息列举扣除额者,则不得扣除。

立委及党团提出的11案修法版本,主要有3大重点,第一,建议将房屋租金列举扣除额改列特别扣除额;第二,建议提高扣除限额,各立委及党团提出的版本建议提高至17至30万元不等;第三,有8版本建议增设排富规定。

财政部说明,房屋租金支出属纳税义务人满足居住需要的重要支出,现行按实际支出采列举扣除,且与购屋借款利息择一适用,二者同列列举扣除项目;为落实居住正义、照顾租屋族,各立委及党团提案建议将租金支出改列特别扣除,政策立意良善,财政部尊重委员提案。

针对立委建议增订排富条款,财政部认同可借此避免扩大贫富差距,财政部指出,为避免高所得者享有更大减税利益、破坏所得税量能课税原则,多数立委提案比照幼儿学前及长照特别扣除额作法增订排富条款,可使政府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益,且符合照顾弱势租屋族群的政策意涵。

不过,对于是否应提高扣除限额,财政部态度相对保留,认为宜搜集各方意见审慎评估。财政部说明,政府2018年度起实施所得税制优化方案,已调高标准扣除额、薪资所得、身心障碍及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共4项扣除额,考量现行政府已提供支持措施减轻租屋族经济负担,且各界对扣除金额意见不一,宜搜集各方意见及相关资料通盘审慎评估。

财政部于书面报告也点明,落实居住正义、照顾弱势租屋族群,需要的是政府各部会共同合作,以直接补贴为主,不足处再辅以租税措施,方能有效减轻租屋族经济负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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