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胡亦嘉声明全文:

一、 胡亦嘉个人并未实质控制街口投信,行政法院以臆测之词推论胡亦嘉个人对街口投信营运具有实质控制权,实与事实相违:

胡亦嘉目前担任街口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街口金科」)之代表人,街口金科因投资且持有街口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街口投信」)所发行股份之25%,故街口金科可指派街口投信之两席法人代表董事,惟街口投信董事会共设5席董事,街口金科仅占2席董事,未持有过半之董事会席次,胡亦嘉或街口金科何来实质控制街口投信之能力?

行政法院甚而认定胡亦嘉无视街口投信专业经理人之劝阻,一人强行推动托付宝上线云云,实皆与事证不符,甚而将属于街口金科之托付宝服务,强行解释为与街口投信共同推动,洵属无据。

二、 行政法院认为胡亦嘉借由切割分工方式推动托付宝服务,而形成对不特定人吸收资金之不法多重架构,实属曲解:

 

胡亦嘉再次重申,托付宝服务系专属于街口金科之创新金融业务,为推动托付宝服务,胡亦嘉多次以街口金科代表身分,赴金管会说明托付宝服务架构,期间基于尊重金管会就金融服务之管制职权,为确保托付宝服务不会衍生无谓争议,更依循金管会相关建议修改托付宝服务之执行内容,嗣后,金管会更多次向胡亦嘉表明,街口金科之托付宝服务(借贷业务)非属金管会职权管制范畴,只要确保街口投信基金买卖业务合法合规即可。

胡亦嘉基于对金管会行政指导之信赖,于109年7月20日将街口金科托付宝服务上线后,金管会竟翻异其词,改称胡亦嘉借由切割分工方式推动托付宝服务,以规避管制法令,倘金管会认为托付宝服务有规避法令管制之嫌,为何不于胡亦嘉与金管会协商阶段,即明确表示托付宝服务不合法?

为何待托付宝服务上线后,方改称托付宝服务规避管制?金管会所为,实有失其金融管制之威信,憾行政法院不察,竟采金管会单方无理之说词,实属无理。

三、行政法院指称胡亦嘉明知托付宝缺失未改善,即迳指示街口投信签办人员出具「经街口投信内部评估后确认合法合规」承诺书、未据实陈述,与事实相违:

胡亦嘉于109年7月20日前签署前开承诺书,在该日根本不知晓有所谓公司内部拟具之托付宝缺失内部报告,依证人证述及相关证据,皆可证明托付宝缺失内部报告是于109年7月28日才制作完成,更为金管会当庭所不争执,行政法院未察,显有未依证据认定事实之违法。

四、行政法院认定原告不具资格而一人同时代理街口投信之法令遵循主管、总经理及董事长三人职务,显属误认事实:

关于街口投信于109年7月20日所出具承诺书,因当日街口投信总经理谎称请假、并自行将胡亦嘉改为职务代理人,更在胡亦嘉不知情之下,印章遭人擅用于该承诺书发文签核文件之总经理、法遵主管等用印栏位,故胡亦嘉本人就前开用印程序根本不存在所谓一人分饰三职之情事。

行政法院无视胡亦嘉所提出之有利事证,指摘胡亦嘉不具资格而同时代理街口投信之法令遵循主管、总经理及董事长三项职务云云,认定事实显有违误。

壹苹新闻网-投诉爆料

爆料网址:reporting.nextapple.com

爆料信箱:news@nextapple.com

★加入《壹苹》Line,和我们做好友!

★下载《壹苹新闻网》APP

★Facebook 按赞追踪

壹苹娱乐粉专壹苹新闻网粉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