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口投信创办人胡亦嘉5日自行对外宣布回任街口投信董事,证期局副局长高晶萍上周二表示,依相关投信投顾法等相关管理规定,须在改派法人董事的事实发生的5日内函送投信顾公会,由公会审核再将结果送到证期局,证期局今日证实已收到街口的申请。
证期局和投信顾公会会以投信顾法68条、公司法30条都审查其是否符合投信董事的资格的限制,投信顾法第68条有14款对董事资格的规定,公司法第30条的也有规定,证期局都会逐条审查,不论公会审核如何,证期局都有最后的准驳权。
街口投信因「街口托付宝」等业务缺失达6大项,金管会重罚街口投信300万元、警告处分,并在民国109年9月29日解除胡亦嘉职务,虽已经超过法定3年可回任,但胡亦嘉与金管会之间仍有诉讼。
胡亦嘉遭金管会解职后提出诉讼,遭行政法院驳回,胡亦嘉将再上诉,且不断公开发声明批金管会滥权、行政法院不公正,法官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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