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冠终场仍锁住跌停,委卖张数达1691张,至于荣刚虽然开盘后一度涨至54.3元,大涨逾5%,但旋即下杀翻黑,收盘下跌4.35%,收49.45元。

智冠表示,独董庄璧华对公司拟以增资发行新股作为受让荣刚新发行股份之对价方式,进行股份交换合作案表达反对意见,庄璧华提出多项意见如下:

1、智冠112年12月21日召开董事会,惟就公司拟增加发行新股为受让荣刚新发行股份之对价方式,进行股份交换合作案的讨论案,有会议资料不充分之情,本独董已于12月18日函请智冠于12月20日下午2点30分补足会议资料,本独董并于12月20日下午2点30分亲至智冠南港办公室地下一楼会议室欲查资料,竟遭智冠以本独董须先签立保密承诺书为由,否则拒绝提供,此举明显抵触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第3项不得妨碍、拒绝本独董执行业务之规定,致本独董无法于期限前取得资料,智冠显然违反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2第3项规定及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第5条第2项规定。

2、况且智冠本次董事会讨论本次股份交换案议案内容,显然存有违反法令,并严重损及智冠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之情事:(一)智冠拟与荣刚进行股份交换,惟就本次股份交换案之目的、必要性、预计效益等,议案内容未有充分、完整、详实之说明;(二)议案内容仅称智冠拟与荣刚建立策略联盟关系,惟智冠与荣刚之营业项目迥不相关,又如何建立策咯联盟关系?议案内容显有说词不清、内容不明之情。

(三)会计师出具之股份交换比例合理性意见书虽提及智冠与荣刚因经营策略考量,希望借由荣刚所属之台钢集团的多元化业务布局,结合智冠在数位内容和会员经营上的专业,借由股份交换建立策略联盟关系等语,惟该内容于本次董事会议案中却完全未曾提及。况本次股份交换案之目的既系考量台钢集团的多元化业务布局,为何不是和台钢集团的母公司进行股份交换?而是和与智冠营业项目完全无关,专业生产高性能特殊钢条棒钢的荣刚公司进行股份交换?

(四)智冠112年12月15日收盘价每股179元,会计师出具之股份交换比例合理性意见书,认为智冠普通股每股价值介于93.37~99.08元,与智冠股票市价明显相差太大,显然严重低估智冠普通股每股价值;(五)会计师出具之股份交换比例合理性意见书,因考量本件股份交换案之股权流动性受限而进行流动性折价调整,惟本件股份交换案所交换之股份并无法律禁止转让之限制,仅系智冠与荣刚私人议定3年内禁止转让交换之股份,且纵有违反,亦未明定惩罚性违约金,故以此进行流动性折价调整显不合理。

(六)本次董事会距离112年度结束仅余10天,倘真有股份交换之必要,为何不等112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暨会计师查核报告出来后,让会计师以更符合及反应智冠公司及荣刚之最新财务状况资料进行评价后,再进行股份交换,而急于本次董事会进行本次股份交换案?

3、综上所述,本次股份交换案严重损及智冠及全体股东权益,故本独立董事「反对」本次股份交换案。

至于会议中主席请列席总经理钟兴博就策略合作目的、换股对象、换股比例依据等项提出报告。主席发言表示,智冠创业到目前30余年,从游戏单机产业到现在不断的进步,从代理游戏到自制研发,不遗余力,但人才培育困难,近年产业呈现停滞状态,如何转型是游戏产业的困难之处,台湾对运动的推展及支持让智冠认为运动休闲领域是未来能带领走出泥沼,与荣刚合作能为本公司创造新蓝海。

至于董事吴艾耘会中表示,就董事资讯请求权、股份换股目的、对象、比例及董事会讨论交换时点提出意见,呼吁否决议案。另一名独董徐守德表示,有关策略联盟原因,钟兴博已报告知悉,审委会业已充分讨论回应庄独董所提内容,他认为本议案相关具合理性。

另一名独董林轩竹表示,对集团既有股东不生损害。未来公司综效在建立整体产业生态系、发展具体合理。又依本人专业认为意见书的评价合理,因此赞成此案;

另名独董潘明灿表示,双方集团合作已久,综效展开有助健康运动网通等方面,且荣刚前景也看好,本席支持议案。董事张宏源表示,产业经营动态变化快速,好的合作伙伴可遇不可求,此合作计划,两造资源互补,成本降低保护股东,让企业永续经营开创新的服务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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