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表示,台韩所得税协定于民国110年11月17日完成异地签署,双方完成国内法定程序并相互通知后,协定于今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13年1月1日起适用,是台湾第35个生效的所得税协定,也是继台湾与日本所得税协定之后,与东北亚国家的第2个所得税协定。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台韩所得税协定共29条,规定合宜减免税措施及税务行政合作机制,包含对营业利润、投资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等3大项目提供减免税,同时设有争议解决机制。
首先,营业利润方面,台湾或南韩企业于对方国从事营业,若未构成「常设机构」(PE),其「营业利润」可免税。所谓常设机构,包含管理处、分支机构、办事处等。
财政部官员举例,台商取得南韩来源的技术服务收入,协定生效前,台商在南韩未构成其国内法规定的营业场所者,须按服务收入总额扣缴22%;协定生效后,若台商在南韩未构成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该技术服务收入在韩国就可免税。
同时,执行业务所得符合特定条件,也将可免税。
第二,针对投资所得,原本南韩针对非居住者的股利、利息及权利金的所得扣缴税率皆为22%;台湾则对非居住者的股利按21%扣缴,权利金按20%扣缴,债券、短期票券、证券化商品及附条件交易的利息所得扣缴率为15%,其余各种利息扣缴率为20%。
在台韩所得税协定生效适用后,两国互惠将股利、利息及权利金的扣缴税率,均调降为10%。
第三,财产交易所得部分,课税权明确划分,以利纳税义务人遵从;台湾或南韩居住者转让股份的利得,原则仅由转让人居住地国课税。不过,转让的股份超过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对方国的不动产者,对方国得课税;转让对方国公司的股份,转让前12个月期间内任一时点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资本25%以上者,也是由对方国得课税。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台韩所得税协定订有「相互协议程序」条文,双方居住者认为已发生或将发生相关争议时,可申请双方主管机关咨商解决,比如跨国集团得依相关规定申请移转订价相对应调整,消除因一方发起移转订价查核调整产生的双重课税问题;或申请双边预先订价协议(BAPA),减少未来面临任一方进行移转订价查核风险,提升租税确定性,降低跨境贸易或投资租税障碍,有助深化双边经贸投资合作关系。
依据经济部统计,111年南韩为台湾第5大贸易伙伴,台湾为南韩第6大贸易伙伴;双边投资方面,截至112年10月,台商赴韩投资约29亿美元,韩商来台投资约17亿美元。
财政部指出,鉴于台韩双边经贸关系密切,且在半导体积体电路及记忆体制造方面具互补性,协定生效适用后,可提供双方人民与企业友善租税环境,有助双边人员、商品、技术及资本流动,强化供应链、产业合作与韧性,并进一步开拓双方食品、观光、健康医疗、美容美妆及游戏等产业合作契机。(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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