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初,美国加州有律师提出消费者团体诉讼,提告人因患乳糖不耐症,要求将咖啡中的牛奶去乳糖或更换为植物奶,D公司回应须加付0.5-2.15美元,不想引爆歧视争议。美国自1990年起原即有身心障碍者法(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即有名的ADA法,原意系为保护身心障碍者在就业上免受歧视,其后因「障碍Disabilities」解释范围扩大,争议纠纷也就不断增加。

这次官司号召约五十人,赔偿金额高达五百万美元,固然就一般人而言,一杯原加牛奶的咖啡,如改用黄豆、燕麦、椰子或杏仁奶等,需多付牌告所示0.5-2.15元不等的金额,无非是反映成本而有不同的售价,没啥歧视问题。但因消费者自称系属ADA法下病症的患者,不应因疾病而有不同的给付,主张受到歧视,目前类似案件已有多起,正由不同法院审理中。

ADA立法原意,在使民众不因疾病或身心障碍,在就业、就学、居住方面,遭受歧视或不公正待遇,如果没有扭曲立法原意,只因规避食物中的敏感原(或口味偏好),调整咖啡配方,视不同配方而有差别定价,谈歧视似乎言重。不过原告律师主张,D公司仅于告示中周知,如对特定原料过敏,须告知服务人员,而就补救方式,则将imposing a surcharge。但ADA法律要求在协助身心障碍者去除问题时,不得有nondiscriminatory treatment,也不应要求附加费用,因此D公司已构成歧视,应负赔偿责任。该案各执一词,孰是孰非,Let’s wait and see。

 

如果D牌甜甜圈案件发生在台湾,因台湾也有类似的「身心障碍权益保障法」,该法第五条也涉及消化、新陈代谢方面的功能障碍,却无关教育、就业的处遇,是否属立法意旨所关切?是否造成交易次序紊乱?人际关系互信的解体?其实这也牵涉国人对不歧视与公平对待的解释。

表面上,不歧视与公平待遇是一体的两面,也涉及将道德提升至法律义务,类似问题,2015年金管会为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避免2008金融海啸重演,引行政程序法第165条为法据,订定公平待客原则,用意良善,但各界对公平待客各有铨释。

其实在早期,金融机构就将客户基于风险、信用予以分类分级管理,纯属风险管理,无关歧视,KYC风行后,这种分类又更细致。前述金管会的指导原则,八成内容「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已有含括,其余条文也早散见于各金融法规,基本上只能算是汇总整理。

唯二有关公平或歧视的规定,应是提及财务弱势或高龄客户的宣示性条文,而行政程序法第165条早已言明只是行政指导,所以公平待客规定,应该只是金管会努力保护消费者的象征,希望不会衍生类ADA的后遗症。

甜甜圈咖啡依不同添加食材而有差别订价,其他行业公平待客,其实依法执行应该就够了!公司治理不也要求对全体股东要Equal Treatment?(作者:陈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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