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国税局分享案例,北市一名17岁少年今(113)年向第三人购买新北市房地、买卖成交价格为新台币2000万元,不过少年父亲(法定代理人)在不动产买卖契约订定后30日内向国税局申报赠与税,并提供孩子存折影本、证明该项支付不动产价金来源,确定是其自102年至112年间受赠与自父母之存款。

事后,台北国税局查证少年银行帐户,证实其于购置不动产时已有足够资金,且支付价款确实是由该帐户所支付,经核定非属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故免课征赠与税。国税局解释,父母每年各有200多万元免税赠与额度,若从7岁开始、10年下来用好用满,那到了17岁即可免税赠与4000万元。

事实上,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第5条第5款规定,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所购置之财产,如无法证明支付之价款属购买人所有者,则视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赠与,故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应于同法第24条规定期限内,申报及缴纳赠与税;相反的,如能证明支付之款项确系为未成年人所有,后续即免征课赠与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