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法第2条规定,学校财团法人以自有房地或承租公有土地供私立学校使用,原本经核准依房屋税条例及土地税减免规则规定,也就是供学校法人使用的房地,免征房地税。

财政部表示,由于近年来,国内少子化,导致部分学校法人因停止招生或停办,经教育主管机关核定或命令解散,因此私校的房地,是否得继续免征房地税,外界产生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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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洽教育部开会讨论,依据教育部的意见,学校法人虽经主管机关核定或命令解散,但仍在办理清算事宜,法人格尚未消灭,也就是清算期间为办理公文文书收发、处理债务、各项诉讼案、校产后续规划等清算「收尾」工作,部分校舍供留守的学校法人行政同仁办公使用,无法至他处办公。校园安全及环境卫生仍由学校法人采专人负责维护,因此校舍校地仍属供学校使用状态。

财政部说明,为了让学校法人办理清算事宜,教育部参酌现行学校法人清算期间的实务情况予以评估,建议给予解散后的学校法人3年得免征房地税期间,若仍不能于3年内清算完结,得提出理由,向学校法人主管机关说明且经同意后,由学校法人向地方税稽征机关陈报,可展延1次3年,总计6年为限,财政部今发布解释令。

财政部表示,依据教育部提供的资料,目前统计有14间私校法人解散,除了其中1间学校法人已消灭,另外13间学校法人,有12间已核定解散,还有1间预定解散,包括大学、高国中小各级学校在内,也因此有13间私校符合清算缓冲期免征房地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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