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今召开第1714次委员会议。公平会表示,华新丽华公司拟透过子公司CAS,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股权,且控制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及人事任免,因达到申报门槛,且无同法第12条除外规定的适用情形,依法向公平会提出结合申报。

公平会指出,华新丽华公司与标的公司均产销「不锈钢无缝钢管」、「镍合金钢管」等产品,于前述市场具有水平竞争关系;又CAS所生产的「不锈钢钢胚」、「镍合金钢胚」为标的公司制造「不锈钢无缝钢管」、「镍合金钢管」的原料,具有垂直供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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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会表示,由于标的公司主要经营欧洲市场,该结合对我国「不锈钢钢胚/无缝钢管」及「镍合金钢胚/钢管」等市场结构均无影响,不致对前揭产品市场产生限制竞争效果。

公平会进一步指出,标的公司于我国并无生产工厂或营业据点,该结合未改变我国相关市场结构,参与结合事业仍须面临国内、外业者竞争的压力,应不致有显著限制竞争之疑虑,因此不禁止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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