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积电表示, SBI方面向日本经产省申请设厂补贴,并获日本政府支持。然而经产省补贴政策规定,获得补贴的厂商需保证新厂必需连续量产十年以上,由于金融业出身的SBI方面并无半导体产业经验,经产省要求力积电必需共同承担保证责任。
力积电说明,本公司为台湾股票上市公司,为没有主导性持股的日本新厂保证营运,将违法我国证券交易法,因此力积电董事会已于月前董事会确认停止日本新厂合作计划,并派员前往经产省当面向主管官员说明,亦已发函告知SBI此讯息。力积电强调,由于此案纯属收费服务、技转的Fab IP模式,力积电终止与日本合作方筹设新厂,与力积电本身盈亏无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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