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3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每一申报户每年所支付的租金(减除接受政府补助部分)于新台币18万元内,可列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但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我国境内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财政部赋税署今召开例行记者会,赋税署长宋秀玲表示,财政部核释纳税义务人列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视为「非自有房屋」的认定原则,共有五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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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说明,考量实务上部分特殊情形,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虽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的需求,因此财政部核释下列5种特殊情形的房屋,可视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以落实照顾民众租屋需求。

5种特殊情形的房屋,赋税署表示分别是第一、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的房屋。第二、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的房屋。

第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计非全部。第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仅有前3点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第五、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赋税署长宋秀玲强调,除了上述第三点不须检附外,其余四种状况,民众要注意须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她举例,第五点须检附法院裁定书影本、通常保护令影本、暂时或紧急保护令影本,并不是民众自己决定夫妻分居就可以来申请。

赋税署表示,以第二点为例,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的房屋,须检附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发相关公告或认定文件影本;第四点则是要检附两份切结书,第五点则要有法院裁定书影本、通常保护令影本、暂时或紧急保护令影本。

财政部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订有排富规定,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20%以上、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计算的基本所得额,超过规定的扣除金额(113年度为750万元)者,并不适用,以使政府资源有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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