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国发展为亚洲资产管理中心,在「留财与引资」并重方向下,金管会加速推动私人银行业务计划,开放获准办理高资产客户财富管理业务的银行,得受理高资产客户以本人持有的外国债券、境外结构型商品或外币计价结构型债券为担保办理外币授信业务,提供高资产客户更多元的融资工具,协助客户提升资金使用的灵活性及主动性。

金管会之前已开放银行办理自益特定金钱信托受益权质借业务,这次则是就「非采信托方式投资」的外币金融资产开放,规范重点共有4点。金管会表示,首先,该项业务限获准办理高资产业务的银行办理,得受理的客户对象,则以高资产客户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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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会表示,第二点,得办理该业务的外币金融资产类别,包括两大类别,第一类别是外国债券(含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发行人或保证人或债券之评等达信托业营运范围受益权转让限制风险揭露及行销订约管理办法第10条第7款规定以上之等级(即BB级以上)。

第二类别则是保本型境外结构型商品或外币计价结构型债券,发行人或保证人或商品之评等应达境外结构型商品管理规则第17条第1项第1款规定以上之等级(即BBB级以上)。

规范重点第三点,金管会表示银行办理该项业务,应与高资产客户约定设质取得的资金,不得兑换为新台币,高资产客户并应于设质时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之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规范重点第四点,金管会表示银行不得以其本身及其海外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母行、总行或同集团其他国家联行发行之外币计价债券或境外结构型商品,作为担保授信的担保品,但为担保其债权,得为副担保品。

金管会表示,银行办理本项业务应注意风险控管及市场行情,并依银行内部授信政策审慎评估贷款成数,落实执行贷后控管,以掌握资金实际流向与贷放用途相符。银行于完备相关内部规范后即可迳行开办本项业务,无须另为申请。

金管会指出,该令释发布后可满足高资产客户资金调度及资产活化的需求,加速推动财富管理业务,金管会将持续关注本业务办理情形,并适时研议松绑相关法规,以壮大本国财富管理规模,促进产业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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