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是指前一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而囤房税2.0于今年5月正式开征,若依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于每期房屋税开征40天以前,即当年3月22日以前申报,今年则因适逢假日,延至3月24日前申报。

财政部表示,若灾害发生于申报截止期限之后,也就是3月23日至6月30日期间,可能发生如何减免房屋税相关疑义。为此,财政部发布解释令,明定房屋税自114年期起,房屋如果受重大灾害毁损,符合免征(毁损面积达5成以上),或减半征收(毁损面积3成以上、但不及5成)规定者,自灾害发生当年期至减免原因消灭当年期止,减免各年期房屋税;纳税义务人逾期申报房屋毁损情形者,也自当年期适用。

 

财政部举例表示,假设纳税义务人房屋于114年5月1日受重大灾害,毁损面积达5成以上,此屋在114年期房屋税减免申报期限以后,即114年3月24日以后遭受重大灾害毁损,114年期房屋税得免征;若于114年10月修复完成、减免原因消灭,由于时间上已属于115年期房屋税,因此115年期房屋税也得免征。

财政部另依「都市更新条例」、「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新市镇开发条例」等规定,可减免房屋税的房屋,核释其减免房屋税的起算时点,若遇某一年期房屋税,有部分月份适用较高减征比率、另有部分月份不适用减征,则当期减征比率仍从高适用,例如符合「都市更新条例」规定的重建房屋A屋,房屋税起课年月为113年10月,可自113年10月起,减半征收房屋税2年也就是24个月。

财政部表示,114年期房屋税,也就是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这一期间,A屋有9个月适用50%减征比率,到了115年期,A屋适用50%减征比率的期间已达21个月,也就是116年期的头3个月,即115年7月至115年9月,仍可享50%减征比率,当期后9个月减征比率则为0%。由于房屋税采按年课征,所以116年适用减征比率,择高适用50%。

财政部另再发布解释令,房屋若于课税所属期间首日使用情形变更,导致税额增加,则自当年期起按首日使用情形适用相应税率课征房屋税。举例来说,纳税义务人的B房屋114年6月30日以前供自住住家用,适用税率1.2%,但114年7月1日,也就是115年期房屋税课税期间首日,变更为营业用(税率3%),且115年期全年期未再变更,则B屋应自115年期起,按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纳税义务人并应于开征40天前,原为115年3月22日,因适逢假日,顺延至3月23日以前,须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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