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参考「金融行动创新法规调适平台」银行法规检视工作小组会议的建议,已研提「商业银行投资有价证券之种类及限额规定」部分规定修正草案,预告60天。

金管会表示依现行的「商业银行投资有价证券之种类及限额规定」,第五点明定商业银行不得投资于该银行负责人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的公司所发行之有价证券,禁止目的主要是为避免利益输送而影响银行的健全经营。

金管会银行局副局长王允中表示,考量政府若同时为银行负责人,也同时是有价证券发行公司的董事、监察人,且银行其他负责人没有担任同一有价证券发行公司的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者,尚无利益输送疑虑,参照银行法利害关系人授信规定,修正相关情形,可排除适用本规定禁止投资利害关系人所发行有价证券的规定,其可扩大商业银行投资有价证券的范围与收益来源。

金管会强调,这次放宽条件须是同一政府单位才可以,以行政院国发基金为例,国发基金目前是彰银、台湾中小企银与台积电的董事,若以现行规定,彰银与台湾中小企银不能投资台积电,修法放宽规定后,就可投资台积电。

王允中指出,修法放宽后,公股行库之间可互相投资,也可扩大银行投资有价证券的范围,国营事业也有机会获金融机构投资;但依规定,银行投资境内外证券限额,最主要是持有股权性质总余额不能超过银行核算基数的30%。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美11月失业率写4年来新高 美股多收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