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的论文到底出了什么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两个问题待厘清:
首先,按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委托业界研究之契约书明定,乙方公开发表本研究研发成果时,应缴交发表资料一份予甲方,发表资料中须加注下列中(英)文字:「中文:本研究依经济部补助财团法人资讯工业策进会O年度[计划全名]办理。英文:This study is conducted under the “Project” of the 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Industry which is subsidized by the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问题是,高虹安的博士论文引用资策会的研究成果之前,是否依契约缴交发表资料一份予资策会?是否在发表的论文中加注规定之英文字?否则即违反契约规定,甚至有侵犯著作权之虞。
再者,高虹安认为本身就是资策会论文的第一作者,具有原创性,自己抄自己的东西,并不会构成对著作权的不当侵害。殊不知论文中引用的内容未注明出处,即是一项很大的瑕疵。所谓「自我抄袭」,系指作者将曾经发表过的文章内容当成新文章来重新发表,或在撰写的新文章中重复使用已经发表过的文章内容。以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订颁之「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为例,该要点第三点第四款、第五款,所规定研究人员违反学术倫理之行为類型,即包括「自我抄袭:研究计划或论文未适当引注自己已发表之著作」、「重复发表:重复发表而未经注明」。
此外,诸如「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卫生福利部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亦有相同的规范。因此,「自我抄袭」及「重复发表」而未引注出处等行为,已被国内学术界视为违反学术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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