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区渔会提出额外的金钱要求,同样影响了开发业者投资意愿。当年彰化县府的修法倡议虽即刻被财政部以违背绿色租税原则予以驳回,然问题的根源在于:为何彰化县政府与彰化区渔会认为「那片」海域是他们的、屡屡向新来的海域使用者提出各种要求?

内政部地政司曾于2005年以函文解释:「我国海域非属地方政府行政辖区,地方政府尚无行政管辖权。」当时主管机关很清楚地方政府没有能力管理海域;既无能力,自无资格拥有权力,故高潮线以下统一归属中央管理。

县市海域管辖范围图。取自新竹市政府地政处网站
县市海域管辖范围图。取自新竹市政府地政处网站

使用国家海洋资源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合理

2015年《海岸管理法》通过后,配合该法定义之「近岸海域」,地方政府管辖范围自平均高潮线一举向海延伸三浬,但实务上地方政府普遍缺乏经费与人力,连基本的租船出海调查都有困难。

2020年通过的《国土计划法》进一步让法律与现实脱离。配合该法定义之「海洋资源地区」,地方政府名义上管辖海域的外界线等同于领海外界线(自领海基线外推12浬)。以彰化县为例,其陆地面积为1074平方公里,海域面积却超过3000平方公里。

县府如此,渔会也不遑多让。原本专用渔业权区只在3浬之内,彰化区渔会却扩大主张所有彰化县海域的离岸风场都与它有关。彰化从事捕捞渔业的渔民,作业范围一般不出5浬。距离彰化近岸海域20公里以外的离岸风场,长期以来是跨县市拖网渔船作业的海域,与彰化区渔会无关。

在现行《国土计划法》与「电力开发协助金运用与监督管理办法」的架构下,当离岸风电第二阶段完成后,彰化县政府与彰化区渔会在无任何作为的情况下,每年分别约可以领到2800万元、1亿元的补助型电协金,时间长达20年以上。除此之外,它们还可再向风场运营业者申请专案型电协金。离岸风场设立将影响渔民生计与海洋生态,但法规却只要求渔会将分得的电协金「半数以上」用于补助渔民生计、复育渔业资源。

发电业者取得地方政府同意函缺乏明确规范

除了使用国家海洋资源所产生的利益被不合理分配,发电业者依法必须取得的地方政府同意函,迄今仍缺乏明确规范;业者无法事前知道应具备哪些要件、也不知审查标准为何。这正是为何我们会看到彰化县政府要求离岸风电业者「认养」学童营养午餐,以及彰化区渔会要求业者在补偿金之外另「捐赠」成立基金会。多家开发业者均是公开上市公司,无法律明确规范的各式创新回馈名目,恐有违公司治理、难以向股东交代。

离岸风电凸显了台湾长久以来海洋治理的空白,急速发展加剧了乱象横生,渔民、开发业者都认为自己未受到保障。回归《海洋基本法》,透过海洋空间规划来协调海域使用及竞合,并明确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权限,才是负责任、有担当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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