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标案例

近来受到疫情及俄乌战争影响,国内发生缺工缺料,不减营建物价上涨,工人因疫情短少且工资上涨。这些不定性因素,导致很多公共工程流标。

「八卦山大佛重建案」已经流标9次,「前瞻基础建设-整建长照卫福据点」的「竹塘乡卫生所暨长照卫福大楼新建工程案也流标9次,「彰化渔港开发案-码头后续工程案」流标7次,「大埔截水沟堤岸道路拓宽工程」案也流标6次。

年久失修,漏水、油漆剥落的彰化八卦山大佛修复工程案历经9次流标才终于发包,但前年3月初开工后,营造厂商和监造单位都因为施工架问题导致工程停摆停摆1年多,经新的监造单位重新检讨规划设计图后重新招标于才在去12月23日才以2680万元决标。

其次,历经9次流标的竹塘乡卫生所暨长照卫福大楼新建工程案,终于在第10次才成功标出,并于去年9月9日举行动土典礼,总经费为1亿2千多万元。

至于已经流标7次的彰化渔港开发案-码头后续工程案经费约3.6亿元,县府宣称为赶上工程进度,将减少原设计内容调整工项,再上网招标。

另,流标6次的大埔截水沟堤岸道路拓宽工程案,经费似乎从26亿元追加到37亿元,已于今年10月13日正式公告决标。

流标原因

公共工程流标原因不一而足,最近以物价上涨、底价太低、工期过短、超量设计等为主要原因。尤其是机关首长因求好心切,如果把底价款砍到原来公告预算金额的7~8折,也可能构成发包不出去的原因之一。

虽然机关首长要樽节公帑之心态应予肯定,但若造成营造厂投标意愿低落,没人来投标或第1次投标厂商不足3家,造成流标而须重新公告办理下一次招标,势必延长发包时间造成采购行政程序之无效率。

相关法规与因应建议

《政府采购法》第46条第1项后段规定,底价应依图说、规范、契约并考量成本、市场行情及政府机关决标资料逐项编列,由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定。

笔者建议,采购主办机关可参照《政府采购法》第11条之1的精神,成立「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协助机关首长检讨采购需求与经费、采购策略、招标文件等事项,及提供与采购有关事务等。但可惜本条文规定仅适用于巨额工程(2亿元以上),建议得修改之,使其可适用于公告金额(100万元),以提升采购效率与功能(《政府采购法》第1条)。

目前正在修法中的《机关采购工作及审查小组设置及作业办法草案》第2条也规定,机关办理巨额工程采购,应依采购之特性及实际需要,成立采购审查小组,其任务为协助审查及提供采购需求及经费、招标方式、决标原则、采购策略、招标文件、争议处理、底价审查及标价偏低情形检讨。 

在此建议提供与采购有关事务之咨询予机关首长订定底价之参考,如发现建筑师、技师、工程顾问公司的设计内容超过原预算金额过多或工期过短等,似应考虑如何在不减损原设计目的、功能、安全及民众使用等功能下,是否有减少原设计内容之空间,以利工程发包,不要再流标连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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