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逐条讨论之前,11月28日主责身权法的卫福部部长,代表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回答立法委员的质询。我们非常遗憾,部长似乎不了解我国已经于2014年通过联合国的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简称CRPD)施行法,也不了解我国于2017年与2022年两次国际审查,国际委员提出来针对我国忽略障碍者权益的结论建议报告,更不了解何谓人权。

卫福部长于28日在立法院质询时回应说,有些身心障碍者不适合住在社区。我们的回应是,部长您错了,只要是「人」,都有权利选择要住在哪里,与谁同住,不应该以身心障碍、或是障碍程度为由拒绝之,否则就是一种歧视。这也是「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CRPD)」的人权观点。

「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人权观点

立法院在2014年通过「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CRPD)施行法」,公约本文与联合国身心障碍权利委员会对公约之解释,都具有我国法律的效力。针对薛瑞元部长28日说「部分障碍者不适合住在社区」,我们想请部长去研读一下CRPD第19条,以及第5号一般性意见。

根据CRPD第19条,障碍者有权利选择与其他人平等地住在社区。确保障碍者享有这项权利(例如:提供合适的住所、必要之个人协助,避免障碍者被强迫于特定之居住安排中生活),才应该是政府施政的方向。如果大家认同这一点的话,就该把这次修法的重点放在社区支持服务(如支持障碍者有尊严的住在社区的个人协助服务/个人助理服务,以及社区居住),进一步法制化,而不只是放在机构的管理。

既然CRPD具有国内法效力,那么政府施政(包括修法)的方向,就应该遵循CRPD的精神。行政院若是蔑视CRPD,就相当于蔑视立法院。如果立法院通过这个「背离CRPD」的行政院身权法修法版本,岂不是打脸自己?

障碍者的家庭照顾者需社区支持

障碍者家暴的施暴者多数来自家人,为什么?28日的立法院质询时,国民党杨琼璎立委质询有关障碍者受暴率高于非障碍者,薛部长回应说,障碍者家暴的施暴者多数来自家人。

其实,卫福部应该检视,是否因为障碍者的家庭照顾者,得不到政府社区式服务的支持,长年的照顾压力造成照顾者和被照顾者的紧张关系,导致国内常有照顾者带著被照顾者去自杀的新闻。这样不幸的事件,每年都在发生,这到底是谁的问题?难道国家政府不需要负责任?社区支持服务在哪里?

个人协助服务放办法或入《身权法》?

部长又回应立委质询时说,个人协助(亦即前述所谓协助障碍者在社区有尊严生活的服务,我国称为个人助理服务)维持现阶段的做法,放在办法即可。

两次(2017年、2022年) CRPD国际审查委员的结论性报告都指出,政府目前办理个人助理服务的方式(例如:没有相应的公务预算、障碍者无法选择由谁,以何种方式提供协助),是与CRPD相违背的。

同时,放眼国际,为了符合CRPD的要求,全世界先进国家都是以专法或专章来规范政府提供这项服务的方式。

支持障碍者有尊严地、与其他人平等地在社区生活(也就是「自己做自己生活的主人」),是CRPD的核心,也是我国身权法的立法宗旨;例如,CRPD第19条明确指出,政府必须确保障碍者「不被强迫于特定之居住安排中生活」,并且享有必要之「个人协助」。然而,非常遗憾,这次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共计修改34条,其中16条与机构相关,占近50%,而对于「个人协助」的进一步法制化,却只字未提;这种明确违背CRPD的做法,实有违法之嫌。套用卫福部的说法,其实,对于行政院版本针对机构新增的六条规范机构的条文,才应该用「施行细则」或是「机构管理办法」来处理即可,以体现CRPD的「去机构化」的精神。

备注:

CRPD的宗旨(第1条):

本公约宗旨系促进、保障与确保所有身心障碍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权及基本自由,并促进对身心障碍者固有尊严之尊重。 身心障碍者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长期损伤者,其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身心障碍者与他人于平等基础上充分有效参与社会。

CRPD第19条自立生活与融合社区:

本公约缔约国体认所有身心障碍者享有于社区中生活之平等权利以及与其他人同等之选择,并应采取有效及适当之措施,以促进身心障碍者充分享有该等权利以及充分融合及参与社区,包括确保:

(a)身心障碍者有机会在与其他人平等基础上选择居所,选择于何处、与何人一起生活,不被强迫于特定之居住安排中生活;

(b)身心障碍者享有近用各种居家、住所及其他社区支持服务,包括必要之个人协助,以支持于社区生活及融合社区,避免孤立或隔离于社区之外;

(c)为大众提供之社区服务及设施,亦可由身心障碍者平等使用,并回应其需求。

第一次CRPD国际审查的结论性建议:

我国2017年10月底进行之第一次CRPD国际审查,审查委员会针对第19条结论报告指出,我国当前提供障碍者的个人协助(个人助理服务)不符合联合国身权公约委员会第五号一般性建议,该结论报告建议(3, November, 2017):

个人协助(个人助理)需纳入公务预算、确保该经费的透明性、稳定性以及可预期性,促使个人协助可以依据个人需求评量直接给付;使用个人协助者不需负担自付额;

服务是为个人(障碍者)量身裁制;

使用者得以参与个人助理的聘用、训练、督导;

使用者和个人助理是一对一关系。个人协助无论在量及品质上都要兼顾,以促使障碍者可以不需依赖他人,确保障碍者的(潜在)能力能够充分获得支持并加以实践。

第二次CRPD国际审查的结论性建议:

*与身心障碍者、家庭、社区、住房和支持服务提供者以及专业人员等群体密切合作,制定非机构化策略,并制定有时限的计划,以确保身心障碍者能够选择在那里生活、怎么生活以及和谁生活,从而使他们能够生活在自己的社区并积极参与其中。同时,他们也有资格获得必要的支持,不论其居住地点。

*扩大提供个人助理,以提高身心障碍者对自己的生活进行控制。

*修订辅具的分配系统,以符合新开发的器材,并在不造成身心障碍者造成经济困难下确保他们在全国都可获得。

*修订《身心障碍者权利保障法》和《精神卫生法》,以保证身心障碍者获得社区支持服务,防止隔离和孤立。

*确保协调不同部门和部会之间的支持和服务,以及在转衔时期,如从教育到就业,或从家庭住宅到个人住宅。

*制定计划,确保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接受培训,了解如何以保障身心障碍者权利的方式支持社会心理和其他身心障碍者,而不是以身心障碍医疗模式为基础。

*确保对自立生活的资金财源不是依靠公益彩券回馈金,而是成为官方预算拨款。

*为身心障碍者的住房选择私人营业者制定标准,并建立投诉和问责机制,以处理虐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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