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与选举看板有关法令和现况相较却令人困惑。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2条:

1.政党及任何人印发以文字、图画从事竞选、罢免之宣传品,应亲自签名;其为法人或团体者,并应载明法人或团体之名称及其代表人姓名。宣传品之张贴,以候选人竞选办事处、政党办公处、罢免办事处及宣传车辆为限。

2.政党及任何人不得于道路、桥梁、公园、机关(构)、学校或其他公共设施及其用地,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竞选或罢免广告物。但经直辖市、县(市)政府公告指定之地点,不在此限。

3.前项直辖市、县(市)政府公告之地点,应公平合理提供使用;其使用管理规则,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定之。

4.广告物之悬挂或竖立,不得妨碍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并应于投票日后七日内自行清除;违反者,依有关法令规定处理。

5.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所张贴之宣传品或悬挂、竖立之广告物,并通知直辖市、县(市)政府相关主管机关(单位)依规定处理。

若以第一项最后一句来看,「宣传品之张贴,以候选人竞选办事处、政党办公处、罢免办事处及宣传车辆为限。」也再次显现现行选举对参选人的预设,是有竞选办事处、政党办公室、罢免办事处和宣传车辆等的。这样的「理所当然」是对一般人民参选权益的漠视!因为对小民来说,以上这些都无法负担,再加上一开始的高额参选保证金,以及后续选举曝光管道的稀缺:一般参选者在媒体的曝光度根本就是「隐形」等级,显见从现行选举看板就能看出的许多不正义!

至于第二项,就更诡异了。其中特别注明「公共设施及其用地」,却就是对比出若花大钱在私人用地设制,也就可以规避掉此项法规。

第三项所提及的「前项直辖市、县(市)政府公告之地点,应公平合理提供使用」更是令笔者感到讽刺,如果出发点(有钱、有办事处、能负担看板广告费用等)就不公平合理了,又何来「公平合理提供使用」之可能?而现行所谓「公平合理提供使用」的具体作为又为何?

第四项所指「不得妨碍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如何具体界定?

至于第五项,是否是需要人民被动检举,才可能会有执法人员「依规定处理」。但为何不能主动依法处理?以上皆再次彰显了金权政治的无所不在,以及对小民参选的不正义对待,而选后这些花掉的广告宣传费要从哪里弥补,更是令人存疑?

尤以近期南投县四处悬挂著巨幅疑似不实指控的看板,除了明显违反上述法令,关乎选举看板的内容,也似乎没有明确法规把关和监督,而放任恶质选举看板高举著金权政治的旗帜,干扰人民的身心。

九合一选举暂时告一段落,在民主社会的台湾,还会有下一次、下下一次的选举,而「选举看板的不正义」是否也将一再往复呢?就让我们一起持续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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