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导说,梳理最高法院管辖的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以来这80起案例中,最高检、公安部及最高法院曾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理28案,类型包括逃避隔离、隐瞒密切接触史、拒不履行特定职责等类型。

今年11月至12月初也就是当局公布优化防疫新10条前夕,四川、湖南、山西等地仍有不少涉案通报,12月1日,「湖南红网」发布消息,娄底市两名感染者未向社区报备,出入公共场所未戴口罩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2月3日,湖南张家界桑植县的居民乘车从高风险地区返家,未报备行程及落实居家隔离,造成4人感染,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但因中国已于7日公布新10条,动态清零走入历史,中国最高法院前法官黄应生近期在微信公众号发文说,既然当前防疫政策已改变,隐瞒行程或擅自外出等案件,若没有引发疫情传播,不宜定罪处罚。

他说,判刑没有生效的个案,应终止审理,宣告无罪、不起诉或撤案;裁决已经生效的个案,也应该纠错。

2020年1月20日,中国国家卫健委宣布,COVID-19(2019冠状病毒疾病)列「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凡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浙江温州城市大学退休法学副教授蔡钒肯定修法增列COVID-19的原意,但执行过程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并说以鼓励施打疫苗为例,若干机构借由晋升与年终等方式威逼利诱,甚至下令不打疫苗就别上班了。

他说,而且就算非常成熟的疫苗也不保证万无一失,却强迫被注射COVID-19疫苗的对象,必须签署可使机构免责的承诺书,这些都是不应该的。

中国维权律师王全璋更直指,妨害传染病防止罪里面有几个界定触法的条文,当局夸大化解释,甚至由执法者与司法者自行定义,可说是无差别的一网打尽,即使行程码出现错误,或者未如实申报,极可能因此被入罪。

尽管如此,法界人士对于中国当局能否纠错并针对无辜违规者网开一面,看法显得悲观。

王全璋说,若是筹组陪审团由人民参与裁决,这种案件显而易见一瞬间可化解,过去基于疫情防控的错误、不合法规定也会被废止,但是整套机制是自上而下的、法条式的,即使日后纠正,可能若干无辜者已被关押许久。

蔡钒另指出,何况纠错会影响司法当局的政绩,法院的改判例和检察院的抗诉全部都是有指标性意义,国家也会进行考核,一方面国家非常希望法界廉洁奉公,但是一旦纠错,又会影响到单位的考核。(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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