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韩国日报》3月19日报导,首尔西部地方法院民事法官金珍熙(译音)最近裁决一起诉讼案,一对A某夫妻和其女儿B某控告京畿道首府水原市一间妇产科医院院长的损害赔偿,获得胜诉,医院必须向3人各赔偿5000万韩元(约117万元台币),总计共1.5亿韩元(约351万元台币)。

裁决书指出,A某于1980年在该间妇产科产下一名女婴,从医院护士手中接过以为是自己爱女的B某,并抚养成人,自此42年。

没想到原以为是亲生女儿,结果在去年4月,A某夫妻得知女儿血型竟是两人之间无法出现的血型,导致夫妻间开始失和。

最终,这对夫妻和B女都决定接受DNA(去氧核糖核酸)检查,赫然得到「B女不是A某夫妻两人亲生小孩」的结果。

夫妻俩认为是妇产科抱错小孩,向医院查证,结果更令他们崩溃,院方当时的病历记录早已废弃,也就是说再也查不到A某夫妇的亲生女儿以及B女的亲生父母相关文件。因此,A某夫妇和B女愤而向医院提告求偿。

法院认为,B女自出生的医院出院至长大期间,被掉包的机率极小,因此认同这3人的提告理由。裁决书指称:「40多年,原告们互相认定对方是亲生父母、亲生女儿,为此受到巨大的痛苦」,认定医院要担负全部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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