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加坡国家法院判词,涉事洗衣店位在巴耶乌美工业区内,该店原本是由王继勇经营,他的丈母娘陈妙香控诉2013年3月5日支付9万新元(约212.6万元台币),让王男转让洗衣店,对方收了钱,最后却没有把店转让给她。

陈女也指称,王男2015年5月与女儿提议,以14万新元买回洗衣店,但后来却反悔,陈女因此向国家法院抗告,要求对方把公司转让给她,或是给她14万新元。

根据判词,王男承认收入9万新元,但那是丈母娘支付的 「顾问费用」,不是转让金。王男指出,丈母娘想用一年时间在他公司学习如何经营洗衣店,但时间到了她仍继续管理洗衣店,因此要求丈母娘支付12万7500新元顾问费用。

此外,王男表示为了洗衣店额外聘请员工,多出了7万2200元(约170.5万元台币)的薪水开支,但丈母娘并没有支付薪水。王男指称,额外聘请的员工包括数名司机和他太太、即陈妙香的女儿。

国家法院法官裁决时指出,洗衣店虽在王男名下,但陈女实际已在管理生意,财务也全权处理,因此认为双方不存在王男担任生意顾问的协议,加上王男坦承收了9万新元(约212.6万元台币),因此判定王男转让洗衣店。

但国家法院法官判定,陈女必须支付王男7万2200元(约170.5万元台币)的薪水,陈女对此不满,上诉至高庭。

王男主张双方存在「顾问协议」,因此为了丈母娘而额外聘请员工,但高庭法官认为,国家法院法官已经判定该「顾问协议」不存在,王男后续说法说不通,因此最后裁定,陈女无须赔偿王男薪水,并指若真的有拖欠薪资,也应由员工索赔,而非王男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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