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加坡亚洲新闻台(CNA)报导,潘姓男子(Brandon Phua Zhi Wen,译音)12月26日针对5项指控认罪,分别两项取得犯罪行为所得财产、1项妨碍司法公正,以及两项违反交通罪名,被判刑19个月8星期。此外,他接下来8年也被禁止开车,并罚锾1000新元(约2.3万元台币)。
报导指,男子案发时是自营工作者,经营数家海鲜供应、贩售机车和外币兑换的注册商店。
案情指,自2018年5月起,潘男的赖姓(Lai Zhendong,译音)儿时朋友要求协助收受赖男客户的钱,潘男再提领出来交给赖男。尽管潘男怀疑赖姓朋友进行违法商业活动且还协助他人转帐以利逃税,他仍然提供自己其中一家公司帐供赖男收款。
而潘男获得的报酬是赖男会请他喝酒、给佣金或减免他积欠的债务。
调查指,在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潘男的银行帐户陆续8次收到款项,总金额达21万4429新元(约501.8万元台币)。这些钱是来自台湾两名受害者,对方以为是用于石油交易和股票投资。
此外,赖姓友人还给了他一张第三方的提款卡,在数天内指示他「尽可能领越多钱越好」。潘男总计领出4万新元(约93.6万元台币)。
除了上述案件,潘男还协助诈骗者收取两个共装有30万新元(约702万元台币)现金的信封。潘男被警方找上门询问后,还要求同伴删除两人之间的讯息,涉及防碍司法调查。
根据新加坡法律,从犯罪行为中获取利益的罪行,可被判监禁10年、罚款最高50万新元(约1170万元台币),或两者兼施。而防碍司法公司的最高刑罚为坐牢7年、罚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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