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过去为了撙节医疗资源,曾依据《全民健康保险法》第74条授权订定「全民健康保险医疗品质资讯公开办法」第2条规定,将「急性病床住院案件住院日数超过30日比率」列入医疗品质资讯公开之一。
不过,健保署医审及药材组科长何小凤表示,为了提供民众更完善照护,避免外界误解健保限制住院日数的规定,健保署已于2020年2月6日删除该项指标。
健保署再次强调,健保并无限制保险对象住院天数,呼吁医疗院所应本于临床专业及保险对象病情治疗需要,提供需长期住院保险对象完整医疗照护。
依据《全民健康保险法》第1条规定,保险对象发生疾病、伤害或生育事故时,依本法规定给与保险给付。同法第47条规定,保险对象应自行负担的住院费用,又依据《全民健康保险医疗办法》第12条规定,保险对象经诊断认为可出院疗养而拒不出院者,相关费用应由保险对象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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