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去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李男骑乘机车搭载江姓友人,行经彰化市民生路地下道时,不慎与曾姓男子所骑乘的机车擦撞。

当时曾男不甘遭碰撞,乃朝李男比出中指的挑衅动作(公然侮辱部分未据告诉),并加速逃离现场;不料,李男在心有未甘下,骑乘机车在后尾随,并在机车行进中拉下曾男脖子上的项链,把曾男吓得更加速往前行驶。

李男与曾男在民生路地下道发生行车纠纷。翻摄Google地图
李男与曾男在民生路地下道发生行车纠纷。翻摄Google地图

当两人追逐至彰化市民生路与华山路路口时,当时路口号志为红灯,曾男只好停车,与先前行车纠纷不相关的罗姓男子骑机车也在该路口停红灯,并与曾男并排停放。

李男随后也骑到路口,立即将其骑乘的机车横放在曾男及罗男的机车前方,李男误认罗男为与其发生行车纠纷的人,出手朝罗男的左脸挥拳殴打1下,导致罗男左脸红肿,且眼钟也掉落地面破裂。

当时李男搭载的江姓友人提醒「打错人了」,李男又出手殴打曾男脸部1下,并在看到曾男绿灯要起步时,以暴力方式拉住曾男机车把手及曾男身体,使曾男行车不稳摔倒在地。

全案因罗男不甘无端挨打,向彰化分局报案而曝光。法官审理认为,被告李男与曾男及罗互不相识,竟仅因行车擦撞细故,就以暴力手段施加曾罗二人,法治观念不足,考量到李男侦查中坦承犯行,且积极与被害人曾男成立调解,并当场给付完毕,犯后态度尚属良好等一切情状,依强制罪判处拘役15日,可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