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第37条第1项第2款规定,「预定出国六个月以上者。但曾办理出国停保,于返国复保后应届满三个月,始得再次办理停保」;第39条第1项第2款规定,「预定出国六个月以上者,应自返国之日复保。但出国期间未满六个月即提前返国者,应自返国之日注销停保,并补缴保险费。」

而李女20年前停保后遭追讨保费,提行政诉讼又败诉,因此声请释宪,认为健保施行细则相关规定,没有考量到她这种长期住在国外、回台不是为了就医的状况,却一律要求返台即得复保,复保后满3个月才能再次停保,过度限制她的财产权。

宪法法庭最终认为,施行细则规定没有法律明确授权,就迳行规范健保停保及复保等重要权利义务事项,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相关条文至迟自判决公告后2年失效。

对于大法官宣判违宪,卫福部社保司长商东福表示,这起案例是停保,出国6个月,如果在台湾户籍不见了,6个月后,除非受雇才能再纳保,所以是停保议题。

商东福指出,这起个案办了停保,不知道一入境就等同应该可以恢复保险,这意思是出去超过6个月,可以办停保不用缴纳保费,中间若有回台,马上就会被认为要缴保费、恢复身份,但如果要停须申请,等下次回来,就会被要求补缴保费,因此开始打诉讼。

商东福说,这跟人民权利有关,应该要订在母法,当时是在施行细则,补充说明的概念,在没有这件事之前,卫福部内针对健保法修法成立工作小组,这议题一直在考虑中,将来还是有些要去修订,都会处理,其中就包括这议题,未来也会把施行细则纳入母法中。

至于内容是否会调整,商东福则说,因为有不同主张,会纳入开放讨论,卫福部是站在考虑各种特别情况的立场,检视各界意见,包括这次判决,虽修法没有那么快,但由于2年内就会失效,所以希望在2年内就完成,对于到底哪些身份适用停复保,还要再商榷,大方向是,原来在细则的内容要另以母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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