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劳动局长高宝华表示,根据《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项所定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应放假,因投票权只能在1月8日当天行使,所以投票日不能与其他的工作日对调实施,若是具投票权且该日原属工作日的劳工,应给予放假一日,工资照给。至于劳工当天原本就不用出勤,已可顺利投票,不论当天免出勤的性质为何,都没有补假的问题,也不须另给假给薪。
另外,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有关休息日出勤加给之规定计算,工作时间在2小时内者,工资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3分之4以上;工作2小时后再继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3分之5以上。
高宝华补充说明,若雇主经过劳工同意于投票日出勤者,应加给该工作时间的工资,并应就劳工回户籍地投票路程远近,给予合理时间使劳工往返投票。例如劳方时薪为180元,劳雇双方原约定当天出勤8小时,若劳工外出投票2小时,返回工作6小时,雇主须加给6小时的工资,则当日应加给工资为6小时 × 180元;如当日为休假日,则应依休息日出勤加给之规定计给工资,当日应加给工资为2小时 × 180元 × 4/3 + 4小时 × 180元 × 5/3。
高宝华提醒,雇主必须尊重劳工的投票权,不能阻碍或妨害劳工投票,未依法给假、给薪,依法可裁处最高100万元,呼吁雇主切勿以身试法。
劳动局呼吁,1月8日立委补选投票日,设籍在该选区且具有投票权之劳工,自身的劳动权益要特别注意,劳资双方如有争议,可透过劳资争议调解程序解决纷争,可至本局劳动即时通(网址: https://ap.bola.taipei/ )注册身分并登入进行线上申请,北市劳动局将尽速召开调解会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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