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协助地方政府依「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判定哪些案件涉及广告,卫福部订定「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处理原则」,昨日(2/14)公告自即日生效。网购通路提供的资讯只要符合以下四款情形,就不会被判定是广告:
(一)刊登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品名、规格、产品外观图片、适用年龄、价格、厂商名称、地址或电话。
(二)完整刊登经本部查验登记许可之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包装标签及辨识标记。
(三)单独建置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专区,并于专区首页明显揭示以母乳喂哺婴儿之优点声明。
(四)前款专区内容仅刊登前三款事项,未涉及登载其他食品资讯,且未提供超连结点阅及留言、分享功能。
食药署企划及科技管理组组长许朝凯说明,食药署2014年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订定「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限制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与促销,但没有禁止厂商于网路销售,只是把产品放上网路销售和广告有时难以厘清,业者遂采取保守作法,干脆不在网路销售。
许朝凯进一步解释,这次借由订定广告处理原则,只要产品资讯合乎范围内,例如独立网站、独立网页、明显揭示以母乳喂哺婴儿之优点声明,而且没有广告引诱促成,就不会被认定为广告,也就不会触犯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
许朝凯指出,「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处理原则」主要是让地方政府判定是否为广告时有所依循,厂商也能有所依循顺利从事网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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