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台中市卫生局调查后,发现业者今年3月接单制作20份,出货前标示的制造日期、有效日期打印错误,并非过期,乌龙一场,但仍有标示不实的缺失,将依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第1项规定,可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
江和树表示,当事人洪先生是参加朋友的团购,买到该款冷冻蹄膀,洪先生煮来吃后发现味道特别酸,赶紧通知友人味道不对,仔细查看赫然发现是102年(2013年)3月15日制造,至今已超过10年,有效期限为1年,也已过期9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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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和树说,他请团队前去拿取未拆封的肉品,发现包装的经销商为沙鹿区1家公司,经上网查询,该公司于102年8月8日核准设立,肉品的制造日期甚至是在公司设立登记之前。
江和树说,这2年因为新冠肺炎的缘故,民众习惯透过网路购买商品,但因看不到实体商品,有时收到货,煮了才觉得怪怪的,甚至有些不良厂商会修改标示,多数民众都是自认倒霉,但这些黑心食品是否流入市面,或是过期品未消毁,食安处应尽速调查。
台中市卫生局表示,将先与当事人了解联系、购买、取货等相关细节,并启动稽查人力前往营业处所进行现场稽查,如查获逾期食品,将依违反食安法规定,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罚锾。
法制局指出,民众如买到过期食品致财产或健康损害,得检附具体事证(如发票等购买凭证、就医诊断证明及损害事证等),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向业者请求赔偿,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可向台中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提出申诉。
消保官也提醒业者,如因故意或过失致贩售过期食品造成多数消费者损害者,除自己商誉受损及刑事责任外,消费者得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请求损害额1倍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卫生局表示,今日获报后立即前往业者位于沙鹿区的营业处所稽查,发现该「红烧蹄膀」产品属年节或客订品项,业者今年3月间接单后共制作20份,分别于4/16出货12份给团购联络人、4/19出货8份给员工家属或亲戚,现场已无库存。
有关产品制作部份,经实地稽查发现,猪肉原料于今年3月间购入并制作冰存,4/16出货前打印产品标签黏贴,但于4/19左右接到团购联络人表示,产品送交友人后,友人反映有效日期错误,业者立即向团购联络人表示该批产品不收费,亦可接受退货回收,业者强调标示有效日期打印错误并非过期,作业疏失引起民众误会已致歉,会立即改进。
卫生局强调,经查证业者电脑资料确有标签资料档案及打印机器属实,且该标签中有依照自110年1月1日起需标示猪肉原料原产地的新规定,印有猪肉原料原产地为台湾,因此该产品非过期,主要为有效日期标示错误,后续将依法完成业者访谈陈述后,依标示不实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第1项规定,可处新台币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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