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署日前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法案件函送侦办注意事项》,将名称改为《全民健康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涉及刑责移送司法机关办理原则》,原条文中规范有数项「应予函送司法机关侦办」事项。

原条文中,自创就医纪录并申报医疗费用、以健保对象保险凭证换给非对症药品并申报费用等,若为「故意涉犯」,即属「应予函送司法机关侦办」情事,但在修正条文中改为「认为有犯罪嫌疑」,且须满足「申报医疗费用达十万点以上,且未与健保署达成和解或未足额返还不当申报之医疗费用」等条件。

换言之,伪造就医纪录、申报医疗费用10万点以下的案件,将直接适用《健保法》第81条「处以其领取之保险给付、申请核退或申报之医疗费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罚锾」的行政法规定,并认定为非蓄意行为,故不需移送检调侦办。

健保署企划组参议董玉芸指出,以往健保署发现医疗院所虚报健保点数,无论多寡一律移送移送地检署,根据健保署统计,2010至2020年每年平均函送95件,但观察长期侦办结果,发现仅27%提起公诉,真正进入法院由法官审理,其余案件62%缓起诉、11%不起诉。

然而,吴容达质疑,从法律上来看,伪造就医纪录并依此申报健保费用,显然属于疑似犯罪行为,行政单位本就有义务举发,不应依照涉及金额高低来决定蓄意与否,主管机关只要发现犯罪行为,就应该予以举发,并加以移送。

吴荣达说,A健保的行为涉及登载不实与诈欺问题,若类似情事发生于其他行业别,即属于伪造文书等涉及刑法的案件,不论金额高低与否,都属于公诉罪,而国税局查逃漏税时,若涉及伪造文书,还要加上《税捐稽征法》等问题,同样会移送检调。

此外,针对健保署提到、62%进入法院、由法官审理的案件为缓起诉处分,吴荣达表示,若缓起诉期间再犯,则缓起诉可被取消,且总共会变成两个犯罪案件,但健保署本次修法,将特定金额以下情事认定为非蓄意、并不与移送,等同没有第一次的犯罪记录,仅有「再犯」时,才会被移送检调,导致原本该被移送的没被移送,「威吓性」也被门槛破坏,反而变相鼓励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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