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3条规定,汽车号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遗失或损坏时,汽车所有人应向公路监理机关,重新申领牌照,若号牌损坏、遗失一定要办理遗损换牌手续,切勿因怠忽未办理还继续开车,恐遭查获受罚。

办理换牌应备资料包含,一、车主身分证明文件正本/印章,二、原领新领牌照登记书,车主联/自用小型 车、机车免附,三、行车执照,四、号牌损坏者,应将损坏之号牌缴回,缺2码以内者,得由车主具结办理,如号牌毁损无法辨识者,仍需检具警察机关报案证明,五、号牌遗失者,应检具警察机关受(处)理案件证明单,请携带失车资料及身分证至发生地分驻/派出所报案,六、确认投保汽机车强制险有效期间是否有在30天以上。

若号牌不申请补发,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第1项第10款规定,处新台币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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