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署于2023年7月17日预告修正「药事法第二十七条之二必要药品清单」,现有必要药品清单共计398项,本次修正拟扩大为479项 (新增114项、删除33项) ,新增最多之前三项类别,分别为抗感染药品共25个品项、细胞毒性及辅助性化疗药品共19个品项及心血管药品共12个品项。预告期间至9月15日,为期60日征询各界意见。

食药署副署长陈惠芳说明,删除的33项包括近期已无制造或输入、药品许可证已注销且未核准药品专案输入/制造者,换言之临床上已无需求,共计10项;许可证超过3张且制造厂超过3家,共计9项;临床上已少用且有较优的品项,共计14项。

修正清单主要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 2021年第22版Essential Medicines List新增品项、国内专科医学会建议、美国行政命令公告之关键药品清单内医疗机构急症病人最需要药品、药品医材储备动员管制办法之储备药品、疾病管制署建议新增的抗感染药品与疫苗、近年公开征求专案输入或制造药品等。

食药署药品组科长杨博文指出,疾管署建议新增的抗感染药品与疫苗,不只有阿莫西林及其复方等抗生素,还有抗病毒药,如结核病用药、脑膜炎疫苗、锁链蛇毒血清、爱滋病抗病毒用药;国内专科医学会建议如全身麻醉用K他命。

依《药事法》第27-2条规定,药商持有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为必要药品之许可证,如有无法继续制造、输入或不足供应该药品之情况,应至少于6个月前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通报;如因天灾或其他不应归责于药商之事由,而未及于前述期间内通报者,应于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中央卫生主管机关通报。

另依《药事法》第96-1条第2项规定,药商违反第27条之2第1项通报规定者,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公开该药商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药品名称及违反情节;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并得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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