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今透过新闻稿说明,台风来袭时,劳工的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经途中任一辖区首长已通报停止上班,劳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发工资,亦不得视为旷工、迟到或强迫劳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且不得强迫劳工补行工作、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
劳动部指出,事业单位因业务性质需要,需特定劳工在台风天出勤者,应由劳雇双方于事前约定;有工会者,应征得工会同意,无工会者,应经劳资会议同意。
劳动部表示,事业单位如因营运性质仍需要劳工从事工作,除应照给当日之工资外,也宜再加给劳工工资,并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贴,或其他必要之协助。劳工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发生职业灾害,在治疗、休养期间,雇主应给予劳工公伤病假,并依《劳动基准法》第59条规定标准给予其职业灾害补偿。
劳动部指出,各行各业因性质不同,工作型态也有所差异,历来天然灾害发生时,企业对于劳工的出勤管理应有自订相关规范;台风来临时,对工作性质有居家工作可能者,是否调整为居家工作,应由劳雇双方于事前妥为约定。而原就约定居家工作的劳工,其劳务的履行,如不因台风来袭而有影响,可以依原约定履行劳务,雇主并应照给工资;但若仍受有影响致无法提供劳务,雇主不得予以各项不利之处分。
雇主倘未参照「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办理,以致违反《劳动基准法》之工资、工时等相关规定,则可依《劳动基准法》处以新台币2万元至100万元罚锾。劳动部官网已设置「天然灾害劳工出勤权益」专区,详细内容可至劳动部网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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