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盘点常见加班费违法样态,首先是「公司规定加班只能换补休」,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长黄维琛表示,不管是上班日晚下班,或者休息日还是上班,都算是加班,若规定只能换补休是严重违法。
黄维琛强调,加班就要给加班费,除非是劳工本人希望把加班换成补休,雇主也同意,才能以补休替代加班费。
第二个常见违法样态是「公司仅以本薪或底薪计算加班费」,黄维琛表示,薪资中有一些奖金是经常性的加给,例如说全勤奖金、膳食津贴等,同样属于工资,在计算加班费的时候也要算进去,不能以底薪计算。
黄维琛强调,交通补助、电话费补贴等,是否算是工资?像是所谓油资补贴,到底算不算工资?要看该笔金额是否属于工作换取的报酬。
他举例,以交通补助而言,如果有规定住家距离公司不同距离,给不同金额,那不算是工资,而是福利。然而,如果是不管住多远多近,一率都发给,那就算是工资。
不过,黄维琛也说,因为各家企业对于交通补助等名词的发给标准不一,故实务上仍要看个案认定。
第三个是「雇主规定加班未满1小时不给加班费」,同样违法。黄维琛说明,雇主给付劳工工资,应计算至分钟为止,未满1小时的加班,仍要加以换算,来计算加班费。
第四则为「雇主计算加班费时以1.33或1.66计给」,也会踩到违法地雷。按照《勞动基准法》规定,上班日晚下班或休息日出勤上班,分别有加班费要给予原工资1/3或2/3加给等不同的规定,许多雇主会直接把加班费以原工资乘以1.33或1.66来计算,然而,黄维琛说,1.33或1.66实际上比1又1/3、1又2/3来得少,造成实际给予的加班费比法规要求更少。
黄维琛表示,雇主可直接用1.34或1.67计算,就一定不会有少算加班费的问题。
最后一项是「雇主未依法给付休息日加班费」,黄维琛说明,依《勞基法》规定,劳工每7日中应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为例假,1日为休息日。如果雇主使劳工在休息日工作,加班费应依《勞基法》规定加给,且日薪制或时薪制的劳工也要比照办理。
对于部分企业要求劳工提早到公司准备上班,黄维琛表示,一样要算入工时当中。他举例,假设银行早上9点开门,但行员可能8点45分就要抵达,准备9点开门接待客人,那行员的上班时间就是以8点45芬开始计算,在扣除休息时间后的8小时起,如果仍在上班,就属于加班。
黄维琛强调,部分企业以提早来打扫、做早操等名义,要求员工提早抵达公司,只要员工被拘束在这段时间内做工作义务,那就是工作时间,超过正常工时就要算加班费。
至于近年违反加班费规定被开罚的状况,黄维琛说,去年违反加班费规定共开罚1883件,总处罚金额为6200万左右。其中,开罚金额最高的是开罚家乐福70万,家乐福因没给加班费,且重复违法,所以遭到加重开罚。
今年到目前为止,最高额的加班费违法开罚,则是5月5日英业达被开罚80万,是英业达,违法样态一样是没给加班费,还要求加班一定时数以上才算加班,一样因为同一段时间内多次违法,所以加重开罚。
劳动部表示,为方便民众及企业试算加班费金额,已设有「加班费试算系统」(https://labweb.mol.gov.tw/)。
另外,劳动部提醒,雇主如有违反加班费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劳工局或社会局申诉,查证属实将依法处2万以上100万以下罚锾。
对于去年遭开罚70万,家乐福回应,皆有提供加班费或者补休提供员工选择参考,这部分皆有向劳动部解释,目前持续与劳动部沟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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