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署副署长林金富表示,食药署接获民众检举,立即会同桃园市政府卫生局稽查「玉钒食品有限公司桃园分公司」,该公司以原进原出方式贩售「猪脚圆切」产品,其外箱标示「美国」,出货单记载「加拿大」文字与外箱标示「美国」不符,后续桃园市政府卫生局将依刑法第255条将移请司法机关调查。
根据《刑法》第255条规定,意图欺骗他人,而就商品之原产国或品质,为虚伪之标记或其他表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明知为前项商品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外国输入者,亦同。
林金富进一步说明,食药署112年10月13日会同桃园市政府卫生局至玉钒食品有限公司桃园分公司稽查,经查该公司贩售2项美国猪肉产品「猪脚圆切片5片/斤-12Kg/箱 加拿大」、「猪脚圆切片4片/斤-12Kg/箱 加拿大」,其产品外包装标示原产地为美国,现场提供下游业者出货单之品名规格系「猪脚圆切 加拿大」,出货单记载「加拿大」文字与外箱标示「美国」不符。
业者于稽查纪录表示出货型态为原箱出货,不会改箱及改标,先前进货加拿大产品贩售,未更正出货单产地资讯,业者坦承疏失。
食药署强调,自110年1月1日起,不论进口或国产含有猪肉或猪可食部位原料者,所有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直接供应饮食场所供应的食品,都应依规定标示猪肉及猪可食部位原料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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