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是2015年某医美诊所医师黄仲立在脸书粉丝专页发表「利用血小板的生长因子来启动毛囊细胞」、「连续三个月的PRP微针治疗,法令纹,鱼尾纹及其他脸部细纹都有显著的淡化」等内容,台北市卫生局认定属于「医疗广告」,依违反《医疗法》第84条裁罚5万元,黄不服提诉愿遭驳回,改提行政诉讼抗罚。

台北地院行政诉讼庭承审法官吴佳桦认为,《医疗法》限制只有医疗机构才能刊登医疗广告,禁止医师或其他非医疗机构刊登医疗广告,侵害医师所受宪法保障的平等权、也限制医师的言论自由,因此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1/3宣布判决结果,认为《医疗法》第84条禁止医师刊登医疗广告,违反《宪法》第11条保障的言论自由,换言之,医师不再被禁止刊登医疗广告,但非医疗机构、非医事人员仍禁止刊登医疗广告。

薛瑞元今出席「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台湾脑神经组织人体生物资料库(台湾脑库) 揭牌典礼记者会」,会前受访时称,整个判决的内容「我是还没有完全看啦」但同仁跟他做报告来看,主旨是说,医疗法84条是说非医疗机构不得为医疗广告,宪法法庭的判决指说,相关的医事人员,包括医师在做广告的话,不应该被这个条文限制,但如果是非医事人员或非医疗机构的话,还是不可以为医疗广告。

其次,医事人员或者医师要去做这个医疗广告,尤其是现在网路那么发达,在网路上面去做广告的话,如果是准许的话,还是有一些问题要去做解决,一、内容仍然是在医疗法85条、86条等范围,而那几个条文并没有被宣告违宪,所以广告内容仍然要去符合。

二、比较困扰的是这些医事人员,如果是他自己的行为,如果有广告不实我们要怎么样处罚?这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比方说,医师如果做了内容是违法的广告的话,以现在这判决,变成医师不太适合用医疗法直接去做处罚,因为医疗法处罚的是医疗机构,若医师是一间医院内受雇的医师,他因此违法,我们恐怕无法去处罚医疗机构。

薛瑞元说,医疗机构是否负责去管理这些医师本身这种广告的行为,不是那么清楚,所以未来医师如果单独要去做医疗广告,是不是一定要医院同意?这个部分我们会来做研议。

另外,如果医师没有经过医院同意,自己做的广告是违法的,那我们目前只能回到医师法,用惩戒的方式去做处理,但是医事人员不是只有医师,而这些医事人员有这种惩戒制度的,除了医师之外,就是药师,还有最近的公卫师等等,以前这些并没有,所以这个部份的话,我们还要去做研议,会先用1个指引的方式来做处理,如果需要做修法,那就考虑要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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