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法制局长李善植说明,依「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规定,一般平面停车位宽2.5公尺、长5.5公尺,少部分车位宽度得减为2.3公尺;至于无障碍停车位的法定规格,依「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长度不得小于6公尺,宽度不得小于3.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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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李善植说,无障碍停车位规定的最小宽度,包括宽1.5公尺的无障碍「下车区」,下车区虽然也属于无障碍停车位的一部分,却仅能供乘客上下车使用而不得停放车辆;因此,建商若依法定最低标准设计停车场格位,其「无障碍停车位」的长度6公尺虽较一般平面停车位5.5公尺长,但是宽度扣除下车区的1.5公尺后,可能仅剩下2公尺宽可供停车使用。
若单单只比较停车格位宽度,无障碍停车位的法定最小宽度2公尺确实「小于」一般平面停车位宽度(2.5公尺或2.3公尺);再加上民众通常会购置车型较大的休旅车或厢型车接送行动不便的家人,就有可能发生停车不便利的情形;此外,若停车位又紧邻墙壁或消防管线等固定设备,更会衍生驾驶及部分乘客难以上下车的问题。
台中市消保官提醒消费者,购屋时除须留意契约书约定的停车位长、宽、高尺寸,如为购买成屋或中古屋,应直接至所属停车场确认车位空间现况;若是购买预售屋,应检视停车空间平面图,注意停车位周遭有无梁柱、墙壁、进出风口或消防管线等可能影响上下车的配置。
验收交屋时,如发现停车位实际状况与契约约定不符,消费者与建商协调却无法达成共识时,消费者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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