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今(3)日表示,选举投票日为《劳基法》所定放假日,因此,1/13总统、立委选举投票日当天,具有投票权且原属工作日的劳工,雇主应依法让劳工放假一日,且工资照给。

至于具投票权,但当日原属劳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劳工本来就可以在当天行使投票权,因此不另外给假。

劳动部强调,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共连续24小时。此外,由于投票权只有投票当天才能行使,性质与一般国定假日不同,所以投票日的放假不能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

另外,劳动部提醒,雇主如果征得具投票权的劳工同意,在投票日出勤工作,应不妨碍其投票,并应加给当日出勤工资,计算方式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一、原属劳工的工作日:应加倍发给出勤时段的工资。

举例而言,劳雇双方约定当天出勤8小时,劳工外出投票2小时,工作6小时,雇主须加给6小时的工资。

二、原属劳工的休息日:视工作时数,依《劳基法》第24条第2项,有关休息日出勤加给的规定计算。

罚则部分,劳动部说明,雇主未依法给假或给薪者,可处2万元以上,最高100万元的罚锾,并应补给工资。劳工权益如有受损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的各县市劳工局处,或社会局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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