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卫生局心理卫生科科长陈小燕表示,根据陈情人提供多项事证,包括赖佩霞当时的网站内容提及一对一晤谈,陈情人缴费收据、接受的课程表、陈情人与赖佩霞的互动对谈内容,都可以协助我们厘清和调查事件。
北市卫生局调查过程中,也有请赖佩霞来陈述说明,陈小燕表示,根据赖佩霞的说明以及陈情人提供的事证,认定赖佩霞违反《心理师法》第27条,因为它是一个非心理咨商所或治疗所,不得有心理咨商相关广告,违反第27条可依同法第36条,开罚新台币3万到15万元,因为赖佩霞是初犯,12月20日做出裁罚3万元决议。
另外,赖佩霞向北市卫生局坦承只有中国心理咨询师证照,没有取得台湾的心理咨商师证照,陈小燕表示,依《心理师法》,中国心理咨询师无法在台湾服务,赖佩霞已经违反《心理师法》第42条,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部分涉及刑法,已经移交检调,不是卫生局可依行政法处理。
《心理师法》第 42 条规定:「未取得临床心理师或咨商心理师资格,擅自执行临床心理师或咨商心理师业务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心理师法》第 27 条,关于心理治疗所或心理咨商所之广告内容,以下列事项为限:
一、心理治疗所或心理咨商所之名称、开业执照字号、地址、电话及交通路线。
二、临床心理师、咨商心理师之姓名及其证书字号。
三、业务项目。
四、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容许登载或宣播之事项。
非心理治疗所或心理咨商所,不得为心理治疗或心理咨商广告。
第 36 条:「违反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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