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局表示,公路监理机关对于车辆管理系著重于车辆行驶安全,例如对车辆轮胎的检验标准等,大型车辆广告内容妥适性则系属县市政府权管,由县市政府订定相关法规管理,例如台北市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新北市设置广告物之汽车管理办法、桃园市游动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台南市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高雄市游动广告管理办法等,并无涉公路监理机关权责范围。

现行道路安全规则第42条对于车身颜色及加漆标识有相关规定,但并无限制不得张贴游动商业广告。如车辆至公路监理机关办理检验时,有张贴或漆绘公司、商号自家之标识或图案无涉商业广告部分,得并同办理变更车身颜色登记。

对于涉及商业广告的广告内容,则回归应该遵守各地方政府相关广告物管理之法令规定,公路监理机关并不会审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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