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说明,实务上事业单位与工会虽有签约共识,但囿于法律专业有限,将协商共识事项形成有法律效力之条款文字并不熟稔,因此去年邀集工会、地方政府与专家学者,编订完成「团体协约撰拟条款注意事项及参考案例」,第一部份系针对影响团体协约条款效力6大问题提出注意事项,包含履行义务的对象及履行方式应具体明确;条款用语宜与劳动法令用语一致;相同类型之条文应约定于同一章节;援引事业单位内部现行规章办法除应载明版本及版本制定日期,并应列为附件;团协内容应配合最新法律修正;并应避免全部引用劳动法令条文等。

此外,也提醒劳资双方在团体协约中也要约定违约时的处理方式或管辖法院,例如可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劳动部指出,第二部份则汇整过去劳资双方曾签订之团体协约,筛选优于法令或有利提升劳工权益等条款,分别以「引言条款」、「工资、津贴、奖金等」、「调薪、利润分享、员工酬劳、员工持股信托等」、「退休、抚恤、职业灾害补偿等」、「人事奖惩与调动、员工申诉等」、「工会组织与活动」、「工会安全条款」及「和平义务及争议处理条款」等8大类例示条款,劳资双方在进行团体协约条文拟定时,应该都可以找到类似条文的参考。

劳动部提醒,企业与工会签订团体协约,可达到强化事业单位营运效能、提升劳工劳动条件、优化雇主与工会间劳资关系的效益,欢迎劳资双方至劳动部网站(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14/28318/nodelist)下载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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