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王姓女子于民国111年3月28日到桃园市1家汽车旅馆面试应征夜班柜台,汽车旅馆于征才过程中询问王女是否有意愿配合公司形象而将头发留长,王女当场婉拒而面试未通过。王女认为汽车旅馆涉及容貌歧视,向桃园市政府劳动局提出申诉。
桃园市政府依职权调查,提交桃园市就业歧视评议委员会,会议评议结果认定汽车旅馆以与工作无关的「容貌」予以限制,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规定,裁处罚锾新台币30万元,并公布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汽车旅馆提起诉愿遭驳回后,提起行政诉讼。
汽车旅馆主张,实际上不录取的原因是因王女态度不佳,面试过程中多次口吻强硬不礼貌,而与本职务所冀望的性格特征,即对谈吐需和善亲切不相符,并非因为王女不愿留长发而不予录取,汽车旅馆未对王女有任何歧视的行为或意图,并无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条规定。
桃园市政府则表示,根据汽车旅馆提供王女的人事资料表,上头以铅笔注记「短发中」、「不配合」,访谈纪录也称未录取的原因是「申诉人不愿意配合公司形象留长发」,确实已违反就业服务法规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王女的人事资料表上,清楚记载对王女的评价为「短发中」、「不配合」,明显可证明汽车旅馆不录取王女就是因为王女短头发而已,桃园市政府裁罚于法无违,判决汽车旅馆败诉,可上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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