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劳工局表示,雇主虽可征得劳工同意于投票日出勤工作,但仍应遵守不得妨碍劳工投票的基本原则,应就劳工投票路程远近,给予劳工合理往返的投票时间,并计给当日出勤工资。有关投票日出勤工资的计算方式,以月薪制劳工为例,应就当日原属工作日或休息日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一、原属劳工的「工作日」:以劳雇双方原约定当天出勤8小时为例,劳工外出投票3小时,返回工作5小时,雇主除应照给当日工资外,需再加给5小时工资。

二、原属劳工的「休息日」:比照休息日出勤标准,依劳工实际工作时数计算加班费,第1至2小时1⅓倍,第3至8小时1⅔倍,第9至12小时2⅔倍。

劳工局强调,实务上曾发现雇主要求劳工于投票日自行请假(特休或事假)投票,或劳工当日出勤未依规定加给工资,导致劳工权益受损。

若雇主未于投票日给予劳工休假或计给工资,可处2万至100万元罚锾并公布事业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提醒雇主切勿因一时疏忽而损及劳工权益,既伤荷包又损企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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