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表示,总统、副总统及公职人员选举投票日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权且该日原属工作日之劳工,依法放假一日。
劳动部同时提供相关投票日上班或休假规定如下:
●具有投票权且原属工作日的劳工,雇主应依法让劳工放假一日,工资照给。
●投票权仅得于投票当日行使,性质与一般国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
●具投票权但当日原属劳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劳工本得于当日行使投票权,因此不另外给假。
●雇主如果征得具投票权劳工同意于投票日出勤工作,应不妨碍其投票,并应加给当日出勤工资,计算薪水方式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一、原属劳工的工作日:应加倍发给出勤时段的工资。举例而言:劳雇双方约定当天出勤8小时,劳工外出投票2小时,返回工作6小时,雇主须加给6小时的工资。
二、原属劳工的休息日:视工作时数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有关休息日出勤加给之规定计算。 二、原属劳工的休息日:视工作时数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有关休息日出勤加给之规定计算。
劳动部提醒,雇主未依法给假或给薪者,可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最高100万元之罚锾,并应补给工资。劳工权益如有受损害者,可就近向直辖市、县(市)政府劳工局(处)或社会局(处)申诉,以维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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