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专案分别针对「美食外送平台业者」、「美食外送平台合作之餐饮业者」、「美食外送平台外送服务员」进行查核,在美食外送平台业者部分,共稽查8家,于食品业者登录、定型化契约及消费者申诉处理流程等查核项目尚符合规定;美食外送平台外送服务员部分,共查核236位外送服务员运送作业卫生情形,查核结果均符合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GHP)规定。
与美食外送平台合作之餐饮业者共稽查453家,查核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GHP),初查主要缺失有从业人员个人物品置放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未依规定体检、作业场所不洁等,经所辖卫生局限期改正后,皆复查合格。
但在查核相关菜单及食品标示,查获2家业者原料标示不符规定,由所辖卫生局依法裁罚原料供应商各3万元。查核产品责任保险,1家不符规定,由所辖卫生局依法裁处1.5万元。另查获2家业者贮放逾期原料,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8款规定,由所辖卫生局依法各裁处6万元。
本专案共抽验454件成品检验食品中微生物卫生标准,其中452件合格,2件经所辖卫生局命限期改正后,复抽验仍不符食品中微生物卫生标准,由所辖卫生局各裁处3万元罚锾。
食品业者如为直接供应饮食场所,现场菜单标示倘未揭露牛猪可食部位原料原产地,则违反食安法第25条第2项规定,可依同法第47条第10款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装之标示,应符合食安法第22条之规定,若违反则可依同法第47条第8款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如属「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公告应投保之食品业者,而未投保,则可依食安法第13条暨第47条第1项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餐饮业者所制售或供应之成品,倘经抽验发现不符食品中微生物卫生标准,违反食安法第17条规定,依同法第48条第8款规定,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贮放逾期原料则违反食安法第15条第1项第8款规定,依同法第44条第1项第2款规定处新台币6万至2亿元罚锾,违规产品依同法第52条应予没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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