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在Dcard发文抱怨,从公司行政人员拿到的离职申请书上写有条件,上司要她同意,离职后不得在台北市中山区,新北市新庄区、芦洲区、林口区、树林区、桃园等区,从事和公司业务相关的职业,以维护公司的利益。让她直呼,「也规定太多地方不能去了吧!真的是很令我傻眼。」

社会前辈们却质疑,如果是竞业条款,应该是入职时签约就要明定,离职才签太奇怪,且公司要给予相对应的补偿金额,建议原Po稍安勿躁,先询问第三方或劳工局的意见。此外,也建议上劳动部网站查询相关法条,以保障自身权益,如果认为条件太奇怪可以拒签,询问过劳工局后,转交给公司人资进行调整。

更有网友直说「离职还要给联络资料,太好笑了吧!是跟渣男一样藕断丝连吗?」、「绝对不要签!拍下来传给劳工局申诉!」、「即使有违反法规的嫌疑,但只要签下去就表示你同意了。」

但贴文一出也钓出不少苦主,有网友说,遇到前公司说方圆10公里内不行,甚至有人收到前东家的存证信函,要求面谈处理后续,选择回原公司就职,否则就得赔钱。有网友提醒原Po,没有规定离职一定要签这种条款,直接走人就好,资方若以此为借口苛扣薪资,就向主管机关检举。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9条之1规定,雇主与劳工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约定,应符合以下要件:

    1、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2、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3、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未逾合理范畴。

    4、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违反各款规定之一者,其约定无效。离职后竞业禁止之期间,最长不得逾2年,逾2年者,缩短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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