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表示,家长会的设置是依《国民教育法》授权由各县市订定自治法规而来,为非法人的自治团体,也不是学校行政组织的一环,校方不能任意干涉其运作,但学校是道德教育场所,家长会长则代表家长会,会参加学校许多重要会议和活动,因此会长的公共形象与行为操守,应受到较高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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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去年底著手进行的「台南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家长会设置办法」修订条文中,特别增列担任家长会长的消极资格条件限制,即所谓「排黑条款」。内容为:「最近三年内曾有违反法令之行为,致担任会长有损家长会形象或学校声誉之虞者,不得担任会长;已担任者,当然解任。」,借以提升家长会长的楷模角色,将供各校遵循依据,也可避免家长会长涉及违法,带给师生负面影响。
教育局指出,当新修订的办法于4月底发布后,各校如发现家长会长有上列情事,得主动依规定通报,并办理解任及改选事宜,期待辖属273所国中小、4所完全中学的家长会,能透过共同努力,选出更适合的人选,营造更优质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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